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表人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黃安緒 被告 梁智欽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9日轉服志願士兵,役期至107年8月29日始得退伍,後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依法應由被告向原告償還不適服現役賠償新臺幣(下同)79,778元,惟被告至108年9月24日止,僅向被告給付66,450元,尚餘13,328元未清償,經原告催繳猶置之不理,原告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惟查,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現登記戶籍地址在彰化縣和美鎮,並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被告現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