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金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金虎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
二、被告鍾金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已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20日借提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為憑。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其羈押原因消滅,爰依上述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0
9年5月20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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