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林秀美 被告 沈政侃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