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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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王秀珠
吳義龍 吳山木 被告 吳義生
吳義興 吳義德 吳淑麗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10,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