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4號
原 告 詹詩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
4條第1項、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並未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法
定程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明確特定之
訴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891元,應繳裁判
費4,36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應再繳3,63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