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與被告 蔡素玲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應更正為「與被告 蔡素珍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