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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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泰暘砂石有限公司宇曜顧問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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