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大園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台灣桃園縣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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