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數位壹零壹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6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