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瑋具保人劉鑫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鑫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柏瑋因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劉鑫成於民國110年9月2日出具保證金後(刑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61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該署檢察官按址執行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該署送達證書3份、執行通知2紙、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件、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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