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請人 黃文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醫療費、交通(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等)、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詳加說明於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及於99年間與各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兩者分別成立協商後之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償還金額、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事由之確切時點、並提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具體證明。
五、提出目前住所地(新竹縣竹北市○○○街○段○○○號2樓)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房貸相關文件、每月分擔房貸之相關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單據,並釋明已提出之101年2至5月薪資明細單中,每月薪資扣款借支5,000元部分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另說明為何99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顯示為零元?當時工作狀況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具狀所稱之「其他兼職」為何?從事兼職工作之起迄時點?每月收入10,000元如何計算?並提出相應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
八、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其計算方式、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之父 黃陳輝程 、長女 黃晴湘 、長子黃柏翔)及聲請人前配偶 黃菊英 之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另聲請人之父黃陳輝程是否領有老人津貼、殘障補助或其他補助?如有,請陳報期間及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九、詳細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十、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十一、陳報遭法院強制執行之每月實際扣薪數額及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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