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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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宏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宏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編號2為過失傷害罪、編號3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各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罪質不同,其中編號1所示數罪與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相近,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准予裁定可易科罰金之刑期,並以罰金代執行,以減輕服刑對家庭之影響,本人所涉毒品均屬「幫助施用」、「無償轉讓」之輕罪,且僅影響多年友人,並未擴及不特定多數人,危害性有限;另交通案件為意外事故並非故意犯罪,本人有意向被害人和解,然和解金額超過經濟能力故協商未果,本人已深刻反省,未來將更小心駕駛;至槍砲彈藥案件雖涉及法律嚴禁物品,但係於不知情下被朋友所託暫置,非以牟利為目的,已深刻認識行為之不當,日後絕不重犯,又本人領有殘障手冊並在洗車場兼職,尚需負擔罹癌父親之醫療費用,若長期服刑,對家庭將造成重大影響,懇請法官綜合考量本人現況與改過自新之意願,給予機會、降低刑期,使本人能早日回歸社會、重建人生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陳述意見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本件僅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就該罰金刑部分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明偉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共1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5月17日、108年6月16日、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29日111年12月30日108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985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7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98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30號11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26日113年3月5日113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30號11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4日113年4月11日113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31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0號編號1經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1、2經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