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沛緹 即 陳美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