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87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何岳儒 律師
被   告 戊○○
            臨62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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