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87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何岳儒 律師
被 告 戊○○
臨62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