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mud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mud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Amud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經本院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
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該二罪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
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
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