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同意變賣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
(即被繼承人 姚德豐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喜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姚德豐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姚德豐(男,民國7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7年2月24日死亡)所遺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建地目、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前述地號土地上之同段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里○鄰○○街○○○巷○弄○號)之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房屋、總面積
80.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姚德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姚德豐之遺產管理人,前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刊載於97年7月1日之青年日報第13版並呈報鈞院備查。前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明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姚德豐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8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榮民服務處榮民基本資料、遺產收支查詢作業明細表、本院100年2月25日家院貴民倫100司聲繼字第3號函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姚德豐所遺上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