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聲請人 黃文志 兼代理人 鄭國賓 相對人 陳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鄭國賓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請求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黃文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請求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100年1月31日│80,000元│100年1月31日│未請求│WG0000000││├──┼──────┼───────┼──────┼──────┼─────┼───┤│002│100年1月31日│80,000元│100年1月31日│未請求│WG0000000││├──┼──────┼───────┼──────┼──────┼─────┼───┤│003│100年1月31日│100,000元│100年1月31日│未請求│WG0000000││├──┼──────┼───────┼──────┼──────┼─────┼───┤│004│100年2月1日│68,000元│100年2月2日│未請求│WG0000000││├──┼──────┼───────┼──────┼──────┼─────┼───┤│005│100年2月1日│66,500元│100年2月2日│未請求│WG00000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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