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58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三行中關於「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