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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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壬○○○
己○○戊○○丁○○子○○庚○○癸○○丑○○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69年間以登記耕作權期間屆滿為由,於69年5月10日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該行政處分有重大瑕疵,應為無效,而被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原告拆除占用前開不動產之房屋及返還土地,已經判決確定,並經被告聲請鈞院執行處為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鈞院91年度執字第4999號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惟查: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業經訴外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起訴請求塗銷,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重訴字第33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足見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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