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340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理人 林素帆 債務人 丁晨 家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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