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和解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上訴人 柯素琴
柯正祥 柯正雄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正成 被上訴人 王明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如 律師被上訴人 柯煌麟 即 柯金枝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惟因本件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被上訴人柯正成、柯正祥、柯正雄、柯素琴、王明川未聲請對被上訴人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為一造辯論判決,以致本件有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情形,故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