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美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友綠園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