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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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何明蓴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李聖文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2433 號(112.10.3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436 號裁定(112.12.2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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