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1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195號聲請人 鄭資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振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