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64號原告葳鑫不動產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芊葳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被告 柯清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8,504元,及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每日36,785元之違約金。而原告於112年12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自112年10月28日計算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2年12月7日止,共計41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07,349元【計算式:本金3,678,504元+利息(3,678,504元×41/365年×5%)+違約金(36,785元×41日)=5,207,3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