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