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617號債權人西港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振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連秀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連秀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李連秀英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該債務人是否尚生存、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得知,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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