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智簡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智簡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立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103年度審智易字第28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立則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第3款所列不宜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