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48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循環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