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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