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所犯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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