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591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478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等傷害之記載後,補充「丙○○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一過失行為,致2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觸犯二過失傷害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2、刑罰減輕事由(自首):被告於肇事後在現場,並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安組警員接獲通報而到達車禍現場,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警員,自承係肇事人,而有自首情事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徵素行良善;然被告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疏未注意後方來車,肇致本件事故,並致被害人甲○○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少年陳○雪則受有右小腿挫傷、右膝開放性傷口、右肘、前臂擦傷、右手擦傷、右軀幹擦傷等傷害,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8951號被告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里區○○里0鄰○里○000號之3居新竹縣寶山鄉○○路0段000巷00號B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3年4月13日上午1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暫停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東向路邊時,本應注意汽車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害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左後方來車,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適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少年陳○雪(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自同向路段左後方駛至,見狀閃避不及,致其機車與丙○○上開車輛駕駛座車門發生撞擊,甲○○、少年陳○雪因此人車倒地,甲○○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少年陳○雪則受有右小腿挫傷、右膝開放性傷口、右肘、前臂擦傷、右手擦傷、右軀幹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少年陳○雪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證明其駕車行經被告上開│││訊中指述。│車輛旁,突遭被告開啟左││││前車門撞擊,致其人車倒││││地之事實。│├──┼───────────┼───────────┤│3│告訴人即少年陳○雪於警│證明其搭乘告訴人甲○○│││詢及偵訊中指述。│機車,行經被告上開車輛││││旁,突見被告開啟左前車││││門,致其與告訴人甲○○││││人車倒地之事實。│├──┼───────────┼───────────┤│4│台大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證明告訴人甲○○、少年│││明書2份。│陳○雪因本件事故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全部犯罪事實。│││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及事故現場暨車損照││││片共24張。││├──┼───────────┼───────────┤│6│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於畫面時間11:03:13許,│││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顯示被告上開車輛停放路│││錄1份。│旁,告訴人甲○○駕駛機││││車行經被告上開車輛同向││││左後方,被告車輛左前車││││門突然開啟,幅度甚大,││││而與告訴人機車發生撞擊││││,告訴人機車頓時往左傾││││斜;於畫面時間11:03:14││││許,顯示被告車輛左前車││││門仍開啟,告訴人甲○○││││所駕駛機車往左人車倒地││││等情,足見被告確係未注││││意同向左後方來車,貿然││││開啟左前車門,致生本件││││事故之事實。│└──┴───────────┴───────────┘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檢察官張瑞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珮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