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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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朱偉銘 被告 鄭穎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穎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朱偉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