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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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