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方仁義 被告天海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始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因公文往返未及審酌,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