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陳洪烈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 許淑惠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九四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裁定自當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5月31日雄院隆105消債更享字第194號函可稽,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