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陳瑞鵬 被告 陳阿甘
汪士明 陳士塗 陳士文陳阿欵 張百川 張奕鈞 張淑華 張彤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4,440元(計算式: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227.5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536元/平方公尺=3,53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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