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黃王水 即立昇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律師被告 林聰源 即博新企業社
聚益自動化有限公司上一人設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法定代理人 楊欽期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8,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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