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93號上訴人 田祖詩
藍育庠 藍平榮 藍素春
藍素文
蘇田竹娘 張國棟 羅麗足 張家彬 張沛綺 張國光 張美玉 林杏妹 田敏良 田明月 田明玉 田明娟 田祖瑜
田孟龍 田秋華 田惠夢 田永青 謝元真 謝元琪 謝元珩 田綵絨 范瑞嬌 張慧君
張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被上訴人是否受有徵收補償利益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