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李俊清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 賴佳慧 律師被告 陳田源 訴訟代理人 陳守廷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二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買受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詎原告事後發現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均遭套繪管制,已無法再行興建農舍,致原告受有因系爭土地業經套繪而無法再行興建農舍所減損之價值,爰依民法第359條、360條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然本件被告另先以原告遲延給付系爭5筆土地買賣價金尾款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外,另請求原告指定將系爭5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渠等名下之訴外人 黃世鐘黃林玉燕 ,應將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並應將坐落系爭51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返還被告等語提起訴訟,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7年重訴字第30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嗣本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412號事件審理中。則本件原告請求減少價金有無理由,乃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1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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