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丘紅杏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被告 徐慶貴
徐慶宗 徐慶隆 徐秀香 徐秀梅 羅 徐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9萬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徐慶宗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苗栗市○○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1│414地號土地│116.24│││1,58萬6,676元│├──┼───────────┼───┤2萬7,300元│├───────┤│2│429地號土地│43.4│││59萬2,410元│├──┼───────────┼───┴──────┤1/2├───────┤│3│125建號建物(建物門牌│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11萬6,100元│││:苗栗縣苗栗市文山里9│為23萬2,200元│││││鄰文和街67號)││││├──┴───────────┴──────────┴────┼───────┤│合計│2,29萬5,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