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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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黃志誠
謝國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玉西 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5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92,481,8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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