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81號原告 楊耀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 畫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並陳報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日提出之起訴狀,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惟「訴訟標的」(依據何種「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離婚),未據載明;且該起訴狀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含越南文譯本),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游小玲附表:
一、原告應以訴狀補正明確之「訴訟標的」,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辦理結婚登記時所提出之結婚證書等相關資料影本。
三、應送達於被告黃氏畫之起訴狀(補正後)越南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