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吳佩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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