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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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彭玉冠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梅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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