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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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鴻

被告 蔡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737,250元【計算式:美金25,000元×29.49(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4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73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孫嘉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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