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瀧成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14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關於「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68號」均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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