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訴人 陳聖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