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債權人 王立烽 債務人 江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37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查聲請人請求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部分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經本院於111年5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該函文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送達予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