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85號聲請人 黃鵬榮 (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8月8日就任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3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民國100年7月31日止(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2號裁定)。茲因公司租稅債務尚待查核,相關訴訟亦未終結,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1年1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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